(2016年3月24日沾益县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沾益县人大常委会按照2015年工作要点的安排,于9月至11月对任命的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了述职评议,经过初评会议和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无记名投票表决,雷琳天同志优秀率为100%。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认为:雷琳天同志自2013年3月任县民政局局长以来,紧紧围绕 “解决民生、维护民利、落实民权、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民政工作职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县委、县人大、县政府的各项决议、决定,不断加强学习,认真依法履职,虚心接受监督,团结和带领全局干部职工,突出重点,狠抓试点,各项工作成效显著,为构建和谐沾益做出了积极贡献,沾益县民政工作在全市综合考核中名列前茅,得到各级各部门的肯定和表扬。
根据《沾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述职评议的办法》第四章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述职评议对象‘优秀’率在百分之八十五以上(含百分之八十五)的,给予表彰、奖励,授予荣誉称号”。经主任会议提请,沾益县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决定:
授予雷琳天同志“人民满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