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沾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2-08-09    来源:   作者:   

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室):
  《沾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办法》已经沾益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沾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办法
              
                                                        
            沾益县人大常委会        
                2012年7月30日


   沾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办法
 
  (2012年7月30日沾益县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规定,参照《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及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大主席团作出的决议、决定。
第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是县人民政府、各乡(镇)人大及其主席团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机关。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具体承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应在县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的主持下,采取被动审查和主动审查相结合的方式,由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分工合作进行。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机关应落实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备案的承办工作,并于公布前十日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六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规范性文件文本、备案报告和起草说明,以上材料一式十份。备案报告应加盖报送机关印章;起草说明应包括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名称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公室负责对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接收、登记、分送、存档,并在收到三个工作日内,根据规范性文件内容,将规范性文件分送到有关常委会工作机构审查,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和有关资料送备案办公室,必要时应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到两个以上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应当同时分送进行审查。
第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认为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审查要求,由有关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审查的重点:
(一)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二)是否与上级或者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相抵触;
(三)是否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
(四)是否违反规定程序制定;
(五)是否有其他不适当的规定。
经审查,有上述五种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撤销。
第十条  审查备案文件时,需要制定机关提供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的,制定机关应及时提供;需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组织询问情况的,有关单位和组织应及时回复。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加强与制定机关的联系,提前参与规范性文件的拟制工作,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提出修改建议。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认为规范性文件有不适当的,但制定机关拒不修改的,应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采取下列方式之一处理:
(一)责成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机关撤销或部分撤销、变更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
(二)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根据情况作出撤销或部分撤销、变更的决定。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充分发扬民主,按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机关对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撤销或部分撤销、变更的决定和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的意见,应在收文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办理落实情况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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